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达到公司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贯彻“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质量管理原则。鼓励各部门、各班组以自查、自纠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完善和推动以“防患于未然”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以可行性、系统性、持续性、可衡量性、可监督性为制定原则,旨在通过准确、恰当、严密的体系标准制定体现公司质量管理的严肃性,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绩效浮动公司各部门、车间、个人质量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和结果。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班组负责质量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二条 质量部负责质量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三章 质量过程管控要求
第一条 首检要求
第二条 员工自检要求
员工严格按质量要求生产,从上班开始每小时至少对正常生产的产品做一次全面质量检查(材料、颜色、结构、外观等),上班时做第一次自检,后每小时至少自检1次产品。
第三条 班组长自检要求
第四条 质检员过程巡检、抽检最终检查
第四章 物料标识管控要求
第一条 合格品贴规定颜色(绿色)的标识;待处理品、不合格品贴上明显的标识(黄色、红色)并注明待处理、不合格原因。
第二条 若同种产品有不同状态或产品结构相似类产品,必须区分放置,并贴醒目标识。
第三条 产品执行返工前,原合格标识必须撕掉销毁。返工完毕后,报质检员重新检验,确认返工合格后重新盖章。
第四条 无标识或贴有待处理标识的产品,入库之前必须重新报送质检员检验,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入库或使用待处理及状态不明产品。
第五条 员工在粘贴产品标识前,需核对生产文件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行粘贴。
第六条 班组生产的产品必须粘贴标识,严禁状态不明物料放置于生产现场;
第七条 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以“抽检员FQC章”的标准作为合格产品的识别标志,贴有该标识的产品方可入库。
第八条 产品标识必须贴在指定位置,摆放时产品标识朝外。
第九条 一个整包装上不得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产品标识,贴新产品标识时,需将旧产品标识撕掉,并销毁。
第十条 每条产线只允许放正在生产产品的入库标识,其它标识必须撤离或销毁,避免员工贴错标识。
第十一条 待处理产品必须做好标识、区分放置,待质量部确定处理意见后再做正确处理。若产品贴有待处理标识,严禁车间员工擅自撕毁,返工完确认合格后由质检员、抽检员撕去待处理标识。
第五章 材料管控要求
第一条 生产人员加工前或更换物料,必须核对生产信息,确认物料的符合性,经生产主管人员、质量人员确认后才能生产。
第二条 切换材料时,生产人员须将尾数物料及时转移隔离,保证现场只有正在生产的产品所需的物料。
第六章 不合格品管控要求
第一条 来料不合格
第二条 制程、最终检不合格品
第三条 仓库不合格品报废处理流程
第四条 客户退料的不合格品
第七章公司“质量禁令”
第一条 严禁擅自撕毁、更换封存物料标识。
第二条 严禁切换产品未经首检确认批量生产。
第三条 严禁将未经检验的产品传递至下道工序。
第四条 严禁私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严禁自检、过程检验弄虚作假。
第六条 严禁未经验证产品批量生产。
第七条 严禁计量器具未经校验使用。
第八条 严禁私自更改设备工艺参数。
第九条 严禁返工过程偷工减料、明知故犯。
第十条 严禁传递封存及状态不明产品。
第十一条 严禁阻挠质量检检人员从事正常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严禁威胁、恐吓、辱骂质量检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