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经商处理依据

 时间:2024-11-02 05:18:57

1、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事业单位有个人经营行为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等,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2、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作为事业单位的员工,一举一动都能够反映出国家的形象,应该做遵守法律规定的好员工,私自有个人经营行为更是不允许的。如出现有个人经营行为,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处罚。要求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因个人经营所得收益要收缴,不得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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