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

 时间:2026-02-12 05:41:14

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

一、我国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为:

1、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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