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某纽扣加工厂得到了一个很大的项目,需要在三个月内生产出大批量的纽扣,由于人力不足决定找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来一起完成这一项目。某派遣公司知道这一情况后,立即招用了30个人,并与他们签订了3个月的劳动合同后派往纽扣厂,约定由纽扣厂付工人工资,劳务公司仅负责收取劳务派遣费。在工作了两个月后一个叫张某的派遣员工发现派遣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到派遣公司劳动人事部询问,负责人告诉他纽扣厂付工资就应该为他交社保。但是当张某找纽扣厂交涉时,纽扣厂认为张某属劳务派遣人员,不应负责张某的社保问题。张某在两边单位都碰壁不知如何是好,如果您是张某会怎么办呢?
2、 【律师点评】 本案中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社保单位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张某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来缴纳。其二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合同的期限是违法的。一般法律都不会强制规定要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特殊性,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