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4-12-19 15:57:55

1、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2、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3、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办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驻外使领馆不予办理。

5、驻外使领馆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吕蚬痹忍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6、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应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驻外使领馆不出具上述种类的公证。

7、中国国内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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