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构成非法拘禁

 时间:2026-02-13 00:19:43

1、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3、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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