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1.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3、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5、4.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5.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6.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时间:2026-02-13 14:42:12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1.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3、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5、4.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5.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6.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